<物權法>規(guī)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國有土地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的補充. 獲得的是債權,可以使用,但不能轉讓,不能抵押,不能以土地入股,土地升值的由出租方獲得,的*長期限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涉及征地拆遷,土地涉及的是出租方的違約補償,補償標準由合同協(xié)商確定,補償?shù)氖悄愕膶嶋H損失.出讓獲得的是物權,可以使用,可以轉讓,可以抵押,可以以出讓土地入股,可以獲得土地升值帶來的,出讓的*長期限住宅是七十年,商業(yè)也有四十年.如果涉及征地拆遷,出讓土地涉及的是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
<物權法>百三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
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jīng)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土地用途的規(guī)定.
國土資源部頒發(fā)的<規(guī)范國有土地若干意見>條規(guī)定:"國有土地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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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種分類*:
1、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分為:出讓、劃撥兩種*。
2、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性質(zhì)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
3、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分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nóng)用地使用權。過去籠統(tǒng)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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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取得的*分為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jīng)營、荒地拍賣、撥用宅基地、撥用企業(yè)用地、農(nóng)用地承包、集體土地入股、其他等。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農(nóng)用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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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好,很高興為您回答問題!我國土地*存在著兩種不同的*。一是國有土地*;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國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期望我的*可以幫助到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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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yè)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對國有企業(yè)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依照企業(yè)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實際情況,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予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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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條為公開、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場,土地資產(chǎn)管理,土地資源的流動和優(yōu)化配置,《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規(guī)范國有土地*若干意見》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試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下簡國有土地*)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土地行政主管簽訂年期的土地*合同,并支付租金的。國有土地*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是出讓的補充。當前應以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wěn)妥地推行國有土地*。條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guī)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有償使用;對因土地轉讓、出租、企業(yè)改制和土地用途后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新增建設用地,推行和國有土地出讓,*只出讓的補充。經(jīng)營性房地產(chǎn)開發(fā)用地,是原有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都出讓,不*。條縣級土地行政主管本行區(qū)域內(nèi)國有土地*管理工作,并依法監(jiān)督檢查。第五條*期限六個月的國有土地*,應當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合同。*內(nèi)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和支付、土地租金標準的和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第六條國有土地*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權限,報縣級批準。涉及征地和農(nóng)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xù)。第七條國有土地*,要以采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xié)議的,有條件的,招標、拍賣。采用雙方協(xié)議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低于出租底價和按及省規(guī)定的地價折算租金標準,協(xié)議出租結果要報土地行政主管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披露,土地行政主管和社會監(jiān)督。第八條國有土地*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地,租金標準應按全額折算;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扣除費用后的地價余額折算。采用短期*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長期*的,應在國有土地*合同中約定土地租金支付、租金的間隔和。第九條國有土地*可以具本情況短期和長期*。對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短期*,短期*年限不超過5年;對需要地上建筑物、構筑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長期*,*期限由合同約定,但*長*期限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年期。第十條國有土地*,承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合同約定支付剩余年期的土地租金并開發(fā)建設后,經(jīng)簽訂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同意,可將剩余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上或抵押,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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